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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P****号车行驶至正定县晨光路与车站东街交叉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6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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