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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11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7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A*****机动车行驶至石家庄无极县S302与西外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2.12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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