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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051983********,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张家口市**局,职业:职员,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GB****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府城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清远路高架桥路口东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85mg/ 100ml,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另外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主观上有争取立功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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