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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21时0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豫H5****“长城哈弗”小型汽车,沿武陟县三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三阳初中门前处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李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随即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并带至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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