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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凉州区古浪街惠民小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24日,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9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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