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现系*学校老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居委会**路**号,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H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路**门前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4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