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91********,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住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贵GL****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19时54分途径武义县桐琴镇东西大道与凤凰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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