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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住江苏省句容市**镇**郡**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5****小型轿车,由本市栖霞区尧化门往句容市宝华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栖霞大道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血。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查扣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悔过书、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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