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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操作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庄**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3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5****小型轿车沿本市栖霞区金尧路往恒通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尧路栖霞大道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血。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交通巡逻民警查纠违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悔过书、证人潘某某、侯某某的证言、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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