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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枝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店镇高殿寺村三枝江市顾家店镇高殿寺村三组张某某家中与刘某某、薛某某等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E****6的轻型普通货车从张某某家中出发,沿顾家店镇225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顾家店镇225省道8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1mg/100ml,遂即民警将李某某带到顾家店镇卫生院抽血取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8.9mg/l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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