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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三中十字西南角台子上出发,途径条山路、黄河路、建材路行驶至西干路东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16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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