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0122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长安牌面包车行驶至晋某区**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04㎎/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