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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镇**村委**村**号,住晋某区**街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局大队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局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晋某区**路**路**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8.78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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