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2日1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驾驶云******的小型普通客车至晋某区其他县乡路**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2.06mg/100mL(乙醇/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浦某某、李某丙、杨某某、矣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1年1月14日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