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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建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道**路**道**道附近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4.20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路检中被查获,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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