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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6********,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昆明市**路**层**道交叉口南口150米处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2.0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路检中被查获,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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