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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乡**村委**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00时15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昆明市**路**家乐福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94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在交警路检时查获,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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