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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2日19时55分在甘肃省文县政府招待所门口,李某某驾驶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文县县**街(***)驶往文县**街方向,行驶至*****门口路段处时,被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某呼出气体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后将李某某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委托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鉴定,根据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5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被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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