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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甘肃省敦煌市****花园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敦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4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89.09mg/100mL,属醉酒)驾驶甘F9****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沿敦煌市**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宾馆停车场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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