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18 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川S*****号牌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金枫路由驿都大道方向往成龙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龙泉驿区金枫路与金桉路交叉口时被挡获,驾驶员李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经当场用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呼气酒精浓度为116.9mg/100ml,后依法将李某某带到龙泉驿区成都航天医院抽血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李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0.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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