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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高超刚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00时41时许,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苏**的白色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一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民警随后将李某某带至成都市武某某人民医院取了两管血样。经鉴定所送血样酒精浓度为109.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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