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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成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段**号**湾**栋**单元**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城**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并搭载程某某从成都市武某某丽都路551号“锦城印象老火锅”出发,经丽都路上二环路后沿二环路自西向东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民警拦下检查。经对李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气检测结果为104.7毫克每100毫升。后经依法提取李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2.2毫克每100毫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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