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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甘州区**郊**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GE****号白色**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甘州区**公路****市场门口时,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将李某某带至甘州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甘司毒鉴字(20200102)第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因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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