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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5********,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师,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住康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0时3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LN****比亚迪牌白色小普通客车,沿G345线行使至2286km+900m(康现长坝镇李庄村柴家坝社)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进行吹呼吸酒精检测为107mg/100ml,随即被带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出血样。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取平均值13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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