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村民小组**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21时53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3C***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天河区长源路进长兴路南6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0mg/100mL,李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李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