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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2****号小型汽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菜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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