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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48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暂住常熟市**街道****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6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0****小型轿车从常熟市莫城街道湖鹤苑73号出发,行驶至常熟市商城南路国服大酒店,又从该处驾车出发,行驶至常熟市324省道安定街路口西侧处,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车辆行驶轨迹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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