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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20时20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师范加油站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并提取李某某人体血液备检,2020 年05月20日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 98.86mg/100ml。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查:李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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