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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口所在地及现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个体业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鲁******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镇**路**街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对李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李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二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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