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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居于青岛市黄岛区**公寓**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南侧,与闫某某驾驶的鲁******号中型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闫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对李某某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发生轻微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各自负责损失,互不追究,无其他严重情节,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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