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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乡**村**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区**南侧**建工工地宿舍,务工人员。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南侧500米处被查获。民警发现李某某有饮酒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检验,在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8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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