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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商城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住泰安市**公寓**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时1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泰安市**宿舍东侧时,摩托车乘坐人王某某与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某发生纠纷并报警。经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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