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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乡,租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沿泰安市博阳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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