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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鲁中山河经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组**号,住山东省平阴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广营,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20时5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阴县**路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11月18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3±4.7mg/100ml。

2020年11月19日,李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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