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于10月12日上午9时许,驾驶豫******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老312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执勤卡点时处,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八勤务大队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事故鉴定所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