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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南阳市**厂修理工,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RA**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宛城区光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孔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2、司法鉴定意见书;3、抓获经过、身份证明;4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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