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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7********,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0月24日因赌博被大庆市治安支队五大队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0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Q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沿安达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至南环二道街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5月19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87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抓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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