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