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员,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乡政府路段时,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