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21984********,汉族,高中肄业,天津市东丽区**团队**,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号(户籍地:吉林省通榆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6的白色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东区成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成林道与沙柳北路交口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6.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