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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47岁,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中国共产党党员,天津**集团**,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里**。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居民身份证: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牌照为津R****0号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南开区快速路红旗南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门前时被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执勤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4mg/100ml,后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1.8mg/100m1,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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