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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村**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津D****6黑色奥迪牌轿车,沿本市东某某跃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钟公路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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