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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7的银灰色一汽威乐轿车由本市东某某万新街舒畅嘉园东侧底商出发,沿雪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后向西转弯,沿万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向南转弯,再沿雪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百余米后到达万新街畅悦华庭小区东门处与门卫发生行车纠纷,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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