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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镇******号,现暂住攀枝花市西区**出租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西区巴关河吃饭饮酒后驾驶川******号小轿车搭乘范某某,从西区巴关河社区往大水井方向行驶。21时25分许,当车行至西区洗煤厂路0公里+100米路段时,例行检查的执勤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因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2020年7月27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4.1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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