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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望福街17号院吃饭喝酒。同日16时许,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川M*****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处出发,沿红星路二段由北打金路口往武成路口方向行驶。16时55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武成大街与红星路二段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02.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2日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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