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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8时至23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亲友先后在成都市锦江区月季街一餐厅、万象城附近一舞厅喝酒。23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M*****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万象城附近出发,搭载一人往月季街方向行驶。23时40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0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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