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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崇州市桤泉镇一家饭馆出发,沿大邑县安仁镇元兴往大邑县三岔镇高山社区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大邑县三岔镇高山社区奔江路4号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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