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叙永县分水镇**段**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曹某甲、曹某乙、樊某甲三人在四川省叙永县分水镇分水街一餐饮店饮酒后,李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汽车,搭乘该三人,沿叙威路往叙永县分水镇**宿舍驾驶。当日21时57分许,车辆行驶至分水镇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经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20毫克/1O0毫升;经提取其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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