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丹棱县顺龙乡朱记饭庄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李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汽车从顺龙乡出发,沿丹名路往丹棱县城区方向行驶。21时19分许,李某某驾车行驶至丹棱县西雅图酒店外路段时,遇交警检查,李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5.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 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李某某有驾驶资格、车辆有行驶证,未造成交通事故,未超载、载速行驶,也没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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