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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剧院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小区****单元**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2时16分左右,李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昭君路与滨河北路交叉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残疾人,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例行检查中发现,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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